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因与再审申请人神华新疆**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伯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赵**与新**科学院试验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诉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新疆和能水**限公司、沙湾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天**限公司与石河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刘**与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神华新**任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应建*与李**合伙纠纷民事判决书
神华新**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村委会,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神华新**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子村村委会、张**排除妨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