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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神华新**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因与再审申请人神华新疆**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伯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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