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2元,已减半收取859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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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