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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2元,已减半收取859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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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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