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疆**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6.9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281.91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