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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库尔勒**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库**限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52号小区合作开发建设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开发库尔勒52号小区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住宅、底商。原告投资600万元,利润分配被告为85%,原告为15%”。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及时将600万元提供给了被告。在项目施工期间和竣工后,被告以物品抵账方式陆续将600万元退还给了原告,但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将原告应得的投资收益200万元分配给原告。同时,被告还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双方合作开发的52号小区楼盘进行全面财务清算,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投资收益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在征询原告意见时,原告无法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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