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诉被告郑**、邓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的起诉。
本案投递费96元,由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负担(原告已预交242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