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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诉被告郑**、邓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诉被告郑**、邓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的起诉。

本案投递费96元,由原告努力买买提·木尔卡生负担(原告已预交242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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