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兵一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在三日内负连带责任支付14663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建**责任公司存款14663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