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与被告郭**、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价值416906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38号6栋1单元301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韩**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38号6栋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