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新疆**团有限公司(下称水利集团)、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下称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10元(原告已预交482.2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41.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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