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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责任公司与疏附县大众旅游度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疏附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疏附县大众旅游度假村(以下简称大众渡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西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我方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2006年6月10日,我公司与政府、村委会签订了1896亩荒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又将土地承包给杨**等5人进行开发。后在荒地开发的过程中,我方了解到承包土地中有160亩土地与被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重叠,为解决争议土地的问题,我方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7日在县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协调确认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道路使用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共计10万元,被申请人修建的10米宽的道路由我方无偿使用,争议的160亩土地由被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局转让给我方,转让手续由双方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将10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以转让费低为由,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办理16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经多次协商,我方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21日再次达成转让合同,被申请人又收取了我方15万元转让费。我方认为,双方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国土部门确认,被申请人理应协助我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应将无故侵占的道路恢复原状,将重复多收的10万元予以返还。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转让合同无效及以15万元折抵8年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判决由我方返还已花费200余万元从荒地改造成良田的160亩土地必将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域公司要求大众渡假村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返还10万元及对已转让的道路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围绕该焦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西域公司要求大众渡假村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返还10万元及对已转让的道路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大众渡假村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了包含涉案160亩土地在内的1455亩土地使用权,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明确载明: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抵押。后大众渡假村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1日与西域公司签订了两份转让合同,约定由西域公司向大众渡假村支付相应的款项,大众渡假村将涉案的160亩土地的使用权、自建道路的使用权及水井等设备转让给西域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域公司依约向大众渡假村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160亩土地的使用权至今未办理转让手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涉案160亩土地的使用权未办理转让手续,且西域公司已将涉案160亩土地使用权向大众渡假村返还,故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转让合同亦已实际解除。根据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大众渡假村理应将收取西域公司的10万转让费予以返还。原审判决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欠妥,但判决由大众**西域公司10万元转让费,驳回西域公司关于要求大众渡假村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对已转让的道路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及本案客观实际,故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于西域公司向大众渡假村交纳的15万元转让费的问题,原审判决考虑到涉案土地每年需支付承包费用及西域公司已实际使用涉诉土地8年的客观情况,根据双方对外承包土地价格的均价,认定西域公司已交付的15万元转让费作为承包费进行冲抵亦无不当。故西域公司要求大众渡假村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对已转让的道路恢复原状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西域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其花费200余万元对涉案160亩土地从荒地改造为良田,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大众渡假村造成其经济损失的问题。因西域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原一、二审法院亦未对此主张进行审理和处理,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审查。西域公司如有主张,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案诉讼。

综上所述,西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疏附县**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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