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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乌鲁木齐铁路通达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责任公司、新疆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通达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责任公司、新疆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2000元,减半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346.34元,现退还原告20296.34元,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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