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云、王**与王**、党成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云、王**诉被告王**、党成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党成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云、王**诉称:2011年3月,两原告与两被告在库尔勒市开始合伙经营金*蛛电玩城和明*动漫城,至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两被告将金*蛛电玩城和明*动漫城的出资股份和设备以2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由被告负责将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00000元的转让费,但由于政府政策原因,电玩城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禁止过户,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转让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股份和设备已经卖给了原告,店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不同意返还100000元。

被告党成义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王**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两原告与两被告在库尔勒市共同合伙经营金蜘蛛电玩城和明豪动漫城,2013年8月14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1份转让合同,内容为“现有王**、党成义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位于库尔勒市的金蜘蛛电玩城,明豪动漫城两动漫城包括所有设备股份转让给白云、王**,此转让费白云、王**必须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给王**、党成义。至此两动漫城自开业之日起,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之后的所有债务及两店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与王**、党成义无关。王**、党成义必须负责将金蜘蛛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过户到白云、王**指定的人名下,此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转让人:王**、党成义;受让人:白云、王**。”合同签订当日,两原告付给两被告100000元,退出了两动漫城的经营,两被告接手后,两动漫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金蜘蛛动漫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过户给两原告,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诉之法院,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转让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两被告对转让事实及收款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被告将动漫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过户至原告指定的人名下,该内容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化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属无效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党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白云、王**返还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党成义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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