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新疆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昆**司系被执**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在鲁**司增加注册资金时(2002年6月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到2200万元),其在工商档案中增资项目备案所投入的房产(价值10404307.93元)未过户到鲁**司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属注册资金不到位,应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昆**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昆**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杨**承担责任。昆**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清偿债务46927.4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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