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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2元,由原告新**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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