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2元,由原告新**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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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