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候志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与额敏县**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等与崔全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单宝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李**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王水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石河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代永海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有限公司与郭**、张**、孙*、段**、徐**、王*、赵**、汪**、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