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王水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喜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送达费90元,合计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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