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喜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送达费90元,合计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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