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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及辩护人赵**、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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