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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乌鲁木**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乌鲁木**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典当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1、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我有固定住址,一审法院没有合法传唤我便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2、典当合同是我在洪**与乌鲁木**限公司联合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实际是由洪**履行的,所借款项完全用到洪**施工的工程上,并已给力新典当公司还了七万元,对此,本案审查时洪**也出庭认可,并同意支付典当行的剩余款项,故该合同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另,合同中所涉抵押物房屋系我儿子吴*所有。原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以上事实就认定典当合同有效,所作出的判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审查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力新典当公司对我的诉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力新典当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经邮寄无法送达后到吴**所住社区查证核实后,才进行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2、签订典当合同及当场公证、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均由吴**本人办理,根本不存在欺骗。证人洪**的陈述可证实其签订合同、拿钱时均是与吴**商量好的,不存在任何欺骗。3、房产抵押及房产证上载明所有权人是吴**,均由吴**提供,故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再审审查另查明,洪**与吴*云系朋友关系,洪**因与力**公司之间不符合借款条件,经与吴*云协商由吴*云与力**公司签订《力新典当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续当合同》,但实际由洪**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吴**再审申请的理由,经本院审查,1、一审法院给吴**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退回后,经一审法院到吴**所住社区查证核实并确认吴**不在此处居住后,才依法公告送达,故送达程序合法。2、基于洪**与吴**之间的关系,确因洪**因与力**公司之间不符合典当借款条件,经洪**与吴**协商后,由吴**与力**公司签订《力新典当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续当合同》。且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吴**名下。因此,吴**与力**公司签订的《力新典当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续当合同》均合法有效。吴**应为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并应承担责任。尽管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由洪**给力**公司返还了7万元,洪**也出庭认可并同意支付力**公司的剩余款项,但因洪**并非合同一方的主体及相对人,吴**在履行了与力**公司的合同后,可向洪**追偿。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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