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新疆**限公司、被**电视台红绿蓝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谈如江与刘**、田纪学、昌吉市**限责任公司、中华联**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昌吉市**村民委员会与新疆康**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于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史**与霍城县旅游局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判决书
富强非法经营刑事一审判决书
四七四医院临床部与大田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银旱与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伏*诉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晁岭与牛建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