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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诉被告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振诉称,2013年,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经被告验收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装修款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3000元;2、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利息36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窦葵魁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干工程没有完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机场路x号xxx栋x单元x室装修,原告全包工。装修完工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费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窦**拖欠原告张**装修款3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应当清偿。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工程未完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装修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2.75元,被告窦**负担22.2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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