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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陈**、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金**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原告王**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陈**、金**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王**提供的新疆西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03号天隆大厦1栋6层1单元6A10室(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408247号)、6B10室(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09326982号)的产权手续;

三、查封、冻结原告王**提供的新疆西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新H27871霸锐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为KNAJH521695041424)的产权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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