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疆亚**限公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亚士创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亚**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拓**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1.7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4806.7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