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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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