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何**、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陶*容诉被告何**、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容诉称,2013年8月17日,被告何**的丈夫何**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承诺日后归还,并有被告胡**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5年何**病故,被告胡**也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陶**起诉的被告何**并非死者何**的妻子,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何**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全额退还原告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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