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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与被告顾**、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顾**、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顾**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76号38栋1层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64972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25号2栋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474872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博*新村H21幢2单元802号(YS0174866号)三套房产。案外人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34号12幢1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字第2015419451号)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顾宏伟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76号38栋1层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64972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25号2栋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474872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博*新村H21幢2单元802号(YS0174866号)三套房产的房产手续;

二、依法查封李**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34号12幢1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字第2015419451号)的房产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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