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上诉人合力力·哈孜与被上诉新疆永**限公司,被上诉人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合力力·哈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合力力·哈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合力力·哈孜负担,本院退回59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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