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永**限公司与被告吾斯曼·莫敏、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永**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有限公司已预交2187.36),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新**有限公司2162.3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