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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圣**限公司与李**、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圣**限公司诉被告李**、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895.6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0870.6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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