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山区亚泰罗玫熙鞋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山区亚泰罗玫熙鞋店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天山区亚泰罗玫熙鞋店,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天山**熙鞋店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天山区亚泰罗玫熙鞋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