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密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与哈密俊业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供销社管理中心)因与被告哈密俊**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理中心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密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26元,退还原告哈密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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