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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金**责任公司与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金**责任公司诉被告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退还原告144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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