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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限公司与热合曼?野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库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热合曼·野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库车**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库车**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库车**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库车**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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