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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毛如章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毛如章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7月16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与毛如章之间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长**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夏**及被上诉人毛如章委托代理人董**、候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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