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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司内黄支公司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内黄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人民**司内黄支公司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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