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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