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某某与袁某某、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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