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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刘**、刘**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刘**、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赵**,被告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四人为兄妹关系,母亲1976年去世,父亲1987年去世。父亲去世后留有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屋一处由继母居住。2001年3月,因被告刘*乙家庭住房条件紧张,原被告四兄妹商议由被告刘*乙出资25000元从继母处要回房屋供刘*乙家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被告刘*乙只有居住权,无权转借、租赁、继承等。房屋要回后,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共同立一书面协议(协议附后),确定了上述内容。2015年初,原告得知被告刘*乙意欲私自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刘**下,即与三被告多次协商实际分割房产权益,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产(价值300000元);2、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的位于二七区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刘*名下,原被告要求继承分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于法无据。原被告如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有异议,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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