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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遆好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遆好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5日通过ems向河南省**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了定于2015年3月19日下午4时开庭的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退回。届时,河南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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