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新乡市饮马口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河南**市饮马口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李**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