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河南**市饮马口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李**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