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苗与被告叶*新、中国邮**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