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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