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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