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齐**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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