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洛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1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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