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1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阳简**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李**与被上诉人陈*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有限公司与宛城区东关**生服务中心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南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邱**、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与张**、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金*等与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嵩县隆**限公司与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芦献花与高雪莲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