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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与被告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惠利特生活广场车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惠利特生活广场车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我在红都惠利特商场内玉缘阁玉器专柜花费8162元购买金镶玉佛喝金镶玉观音连个挂件,对方称是千足金,后来我发现,上面只是用了一层很薄的金箔片,做工粗糙,与被告描述的不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原告是在红都惠利特商场内玉缘阁玉器专柜购买的物品,现原告起诉的主体是南阳**限公司惠利特生活广场车站店,且又不申请追加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的起诉。

诉讼费410元,退还原告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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