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日,原告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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