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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某某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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