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某某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高千军与张**、河南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河南**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陈**、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有限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