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2、被告返还保证金70万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海南中**有限公司称:在河南没有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也未独立和其他公司合作开展工程项目。签订合同的梁**即非公司员工,公司也没有委托授权与原告签订所谓的内部承包协议,也未收到保证金。本案涉嫌刑事诈骗,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