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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郑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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