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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被上诉人柳**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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