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强诉被告马四伟、阳光财产**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永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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