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阴**有限公司与陈**、张*、安阳市**限公司、汤阴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与被上诉人陈**、张*、安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汤阴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2年6月13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支付利息19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8%,自201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12日止),以后的利息另计,并支付违约金100.1万元;2、中**产公司、中**土公司、商**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中**产公司、中**土公司、商**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商**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张*、中**产公司、中**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商都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张*及中**产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诉争借款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并被纳入该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民法院重审。

汤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29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