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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